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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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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8-07 20:22:4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铁军,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33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16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辨护人伍日明,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志军,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33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12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辨护人马军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犯诈骗罪,于20115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岚、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莱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军及其辨护人伍日明、被告人向志军及其辨护人马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22122日,被告人刘铁军和向志军以假金龟冒充纯金金龟的手段,先后骗取老年人的钱财2次,共骗得18.8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铁军及其辨护人伍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铁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志军及其辨护人马军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铁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22122日,被告人刘铁军和向志军以假金龟冒充纯金金龟的手段,先后骗取老年人的钱财2次,共骗得18.8万元。

12011221,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以建地震检测站要请退休工人看守材料为由,带滕久长、廖连秀两夫妇在株洲市天元区体育馆对面的东湖小区附近看工地,在一片空地挖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乌龟”,随后由向志军打电话给新化老乡伍贤周(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由其冒充台湾商人,和向志军讨价还价后谎称该“金乌龟”价值600万元,但要花钱建立国家帐户才能汇款过来。然后,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以卖掉“金乌龟”分钱,先将“金乌龟”交滕久长、廖连秀两人保管,让他们交钱开设国家帐户,骗得滕久长、廖连秀两人现金5万元,后两被告人平分。

22011222上午,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四三0厂正门口,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以建地震检测站要请退休工人看守材料为由,骗齐玉兰到天台村敬老院后的山上,挖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乌龟”,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谎称该“金乌龟”是国家文物价值600万元,将它卖到台湾后三人分钱,接着打电话给假扮台商的伍贤周,称从台湾向内地汇款要办一个国家帐号,但办个帐号要30万元钱,每人出10万元,齐玉兰当天交给刘铁军、向志军48000元,第二天又将9万元汇到刘铁军、向志军帐号中,共计骗得齐玉兰13.8万元,后两被告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已将所得赃款18.8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其中退还滕久长5万元、齐玉兰13.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铁军在关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并提供电话、住址等有价值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两个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向志军向新化车站派出所举报网上在逃犯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网上在逃犯,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齐玉兰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了2011222上午,其被两名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的男子,以假“金乌龟”骗走现金13.8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腾久长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了2011221,其与妻子廖连秀被两名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的男子,以假“金乌龟”骗走现金5万元的事实。

3、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凭证,证明了被害人齐玉兰、廖连秀的银行帐户情况。

4、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证明了被告人向志军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决定暂不收押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被害人齐玉兰、腾久长、廖连秀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就是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用假“金乌龟”骗钱的男子。

6、刑事照片,证明了被告人指认挖假“金乌龟”行骗的现场及作案工具假“金乌龟”的情况。

7、退款书及收条,证明了案发后,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已将所得赃款18.8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其中退还滕久长5万元、齐玉兰13.8万元。被害人齐玉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

8、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的供述辩解,两名被告人均承认了在201122122日,分别两次假冒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用假“金乌龟”骗得被害人腾久长、廖连秀现金5万元,骗得被害人齐玉兰现金13.5万元的犯罪事实。

9、立功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铁军在关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并提供电话、住址等有价值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两个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二十五万余元的事实。被告人向志军向新化车站派出所举报网上在逃犯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网上在逃犯,有立功表现。

10、抓获材料,证明了抓获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的经过。

12、物证:假金龟及假藏书,证明了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用于诈骗的金乌龟系工艺品。

1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的出生年月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铁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罪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志军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罪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铁军、向志军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铁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向志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向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收缴作案工具假金龟二只、假藏书一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邓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