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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如志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五星村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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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7 20:07:5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7

 

原告唐如志,男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五星村村委会,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五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如志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五星村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如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唐如志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晏志 平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