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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军洪与被告刘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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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7 20:06:4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8

 

原告胡军洪,男。

被告刘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洪与被告刘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军洪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胡军洪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晏志 平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