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7号
原告段秀琦,男。
被告何天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琦与被告何天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秀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段秀琦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