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3号
原告任垂顺,男。
被告张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垂顺与被告张宁建筑工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垂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任垂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