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4号
原告余迎利,女。
被告凌振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迎利与被告凌振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迎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余迎利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