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3号
原告龙凤英,女。
被告株洲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桂花路22号亲和府A栋9号门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英与被告株洲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凤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龙凤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