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1号
原告赵家清,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菇塘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清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菇塘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家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赵家清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