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9号
原告胡光辉,男。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办公楼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辉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街道办事处征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光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胡光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