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6号
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保健巷2号。
被告周明,男,30岁,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东方花园12栋1104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