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郭元满,男。
被告熊伟,男。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元满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元满诉称,被告熊伟欠原告郭元满22万元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熊伟偿还。
被告熊伟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伟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熊伟自愿在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被告熊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哲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