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伍峰,男。
被告袁伶利,女。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峰诉称,其与被告袁伶利于2004年相识,
被告袁伶利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2004年相识,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伍峰与被告袁伶利自愿离婚;
2、双方未生育小孩,无任何财产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袁伶利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丽
二○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