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9-07 19:51:3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1号 

 

原告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关星亮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永杰,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璇,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丽路汽车城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岑瑞永           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8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签订《砌块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砌块型号、计算方式和单价。在2007年至2008年,原告共计给被告送货424.36立方,合计金额为78506.60元。但所欠砖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为事实,同意于2011915之前支付78506.60元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原、被告签订《砌块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砌块型号、单价向被告供应砌块。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计给被告送货424.36立方,合计金额为78506.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属实。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915之前支付78506.60元给原告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丁 茂 娇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