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16号
原告贺方。
委托代理人曾宪桂,系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和解。
被告熊伟。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方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方诉称,被告熊伟欠原告贺方2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
被告熊伟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熊伟于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熊伟自愿在协议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贺方欠款230000元。
2、原告贺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被告熊伟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 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