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99号
原告新昌县南阳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张菊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芳,女。
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北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南阳轴承厂诉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昌县南阳轴承厂于
本院认为,原告新昌县南阳轴承厂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南阳轴承厂撤回对被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36元,减半收取6168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共计11088元,由原告新昌县南阳轴承厂承担。
审 判 长 文 辉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O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