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6号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高勇,男。
被告齐齐哈尔医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坤小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医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医药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5元,保全费1455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