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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彭润阳要求债务人刘川湘给付彭润阳人民币叁仟元整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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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7 16:54:5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荷民二督字第3

债权人  彭润阳。

债务人  刘川湘。

债权人彭润阳于2011729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债务人所出具的欠条为依据,要求债务人刘川湘给付彭润阳人民币叁仟元整。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债务人刘川湘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彭润阳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债务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庭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大玄

 

0一一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