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1)荷民二督字第3号
债权人 彭润阳。
债务人 刘川湘。
债权人彭润阳于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债务人刘川湘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彭润阳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债务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庭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