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株荷法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兆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丽雄,女。
申请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一、宣告申请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EC/01 00488443、出票日期为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