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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诉被告刘湘黔、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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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07 16:51:4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37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

法定代表人展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湘黔,男。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言志凯,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诉被告刘湘黔、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大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文勇、人民陪审员施玲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易大玄主审。书记员胡本林担任记录。原告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明杨、肖淑蓉,被告刘湘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公司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626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刘湘黔承建的桂花村乡村道路硬化项目提供混凝土,被告刘湘黔依约定付款,并由项目建设方被告村委会为被告刘湘黔向原告及时付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混凝土义务,但被告刘湘黔未依约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迄今为止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30934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湘黔支付原告货款3309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2、被告村委会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天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证明被告刘湘黔违约,被告村委会应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4、商品混凝土对账单;证明原告供给被告混凝土情况及被告应付原告混凝土款;

5、付款明细,证明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

被告刘湘黔辨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因经济困难暂时不能支付货款。

被告刘湘黔未提供证据。

被告村委会未答辩及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被告刘湘黔质证无异议,村委会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9626,天地公司(乙方)与刘湘黔(甲方)、村委会(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乙方向甲方承建的桂花村乡村道路硬化项目提供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混凝土、208/立方米,C30的混凝土、230/立方米;2、结算及付款方式:①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以甲方签收的乙方商品混凝土发货单为结算依据,双方核对该月发货量、单价及金额无误后签字盖章,每月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上月货款的80%,以此类推;②剩余20%的货款甲方必须在供货完毕后二个月内全额支付给乙方。3、丙方愿为甲方按本合同及时支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为止。合同签订后,从200962620091025,天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义务,刘湘黔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货款330934元。刘湘黔至今未能支付天地公司上述货款,村委会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庭审中,天地公司要求刘湘黔支付利息2010112010524144天,以欠款的330934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付款利率日万分之2.1计算,只要求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天地公司与刘湘黔、村委会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在天地公司依约履行供货合同义务后,刘湘黔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刘湘黔至今未能偿还天地公司货款330934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湘黔在偿还本金的同时,还应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2010112010524144天,以欠款的330934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付款利率日万分之2.1计算,只要求支付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村委会在销售合同中签字确认为刘湘黔的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应按销售合同的约定对刘湘黔上述欠款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湘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货款330934元;

二、被告刘湘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利息10000元(从2010112010524144天,以欠款的330934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付款利率日万分之2.1计算,只收取10000元);

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刘湘黔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1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8234元,由被告刘湘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易大玄   

         

   人民陪审员   施玲芳 

                           

      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本林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