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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忠富诉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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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8 20:49: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9

 

原告汤忠富,男。

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刘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忠富诉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81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源担任记录。

原告汤忠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620签订了墙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为:提供的墙漆涂漆表面水不侵湿,形成水珠滴落下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000元货款,被告提供的墙漆却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墙漆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材料款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质量问题不是事实,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620,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墙漆。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墙漆。原告收货后认为墙漆质量存在问题。为此,原、被告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忠富二桶没有开封的墙漆调换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同种类型一桶墙漆;

二、原告汤忠富需要墙漆的时间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

三、原告汤忠富需要其他产品时,原告汤忠富与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双方本着有好协商解决;

四、原告汤忠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汤忠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易大玄 

                       

O一一年 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