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汤忠富,男。
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刘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忠富诉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汤忠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质量问题不是事实,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忠富二桶没有开封的墙漆调换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同种类型一桶墙漆;
二、原告汤忠富需要墙漆的时间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
三、原告汤忠富需要其他产品时,原告汤忠富与被告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双方本着有好协商解决;
四、原告汤忠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汤忠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易大玄
二O一一年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