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向继文,女。
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吴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株洲嘉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学堂路。
法定代表人李遐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宪,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继文与被告吴建军、湖南株洲嘉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请的居间费是根据“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电力管沟改造工程的决算价”而计算确定的,而该“决算价”目前正在政府部门的审计之中,尚未确定,为查明本案的必要事实,本案宜暂时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刘晓秦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