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寄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株洲群力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