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李秀春,女。
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A3栋2楼。
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冠霖,男。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春与被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春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财产保全费1915元,合计5485元,由原告李秀春承担。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