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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湘春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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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6:32: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湘春,男2003922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1218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6124日起200861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721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湘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9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被告人熊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20116222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熊湘春应周军代他人购买毒品吸食的要求,二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贩卖冰毒总计约2、麻古10粒。具体情况如下:

201162218时许,被告人熊湘春在接到周军要代一朋友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的电话后,随即赶至株洲市荷塘区430厂菜市场一寄卖行旁,将约1冰毒和10粒麻古交给周军,周军将毒品交给在附近等候的吸毒人员袁耀铭后,又返回至寄卖行旁将袁耀铭支付的1000元毒资交给熊湘春。

201162222时许,被告人熊湘春再次接到周军要代一朋友购买500元冰毒的电话后,随即再次赶至株洲市荷塘区430厂公交总站附近,将约1的一小袋冰毒交给周军,周军将毒品交给在附近等候的吸毒人员袁耀铭后,又返回公交总站附近将袁耀铭支付的500元毒资交给熊湘春。

案发后,被告人熊湘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湘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湘春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湘春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湘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湘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熊湘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湘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721日起2013720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