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佳,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案发后,被告人罗佳于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佳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佳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罗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岚
二○
书 记 员 宁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