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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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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6:32:0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佳,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426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921日本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9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被告人罗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1014日晚,凌增、余增(均已判刑)骑电动车经过株洲市荷塘区财校门口时遇到被害人周立与曹蒙爱、张宇薇在聊天,张宇薇因不满凌增盯着自己看而骂了一句“看死啊”,余增和凌增调头回来与周立发生口角,凌增随后叫来沈方德(已判刑),沈方德带着被告人罗佳、陆国帅(已判刑)、郭佳俊(已起不起诉)来到财校门口,六人一起用拳脚对周立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周立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周立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罗佳于2011426主动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佳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佳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罗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