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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天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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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6:31:2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天平,男201017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10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722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9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天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9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被告人付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72123许,被告人付天平随身携带毒品在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上坡处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右边裤口袋内搜出蓝色塑料袋一个,内装有麻古138粒,经称重为13.7

案发后,被告人付天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天平明知麻古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天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天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天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付天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天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722日起2012721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