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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正再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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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6:30:44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株荷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正再,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712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该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923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正再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9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汉武、刘仕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正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122311许,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做事的郭胜强(已判刑)怀疑被害人李福林盗窃工地上切割切,随即联系了在同一工地做事的被告人宋正再、李升磊(已判刑)、罗伟强、刘小龙、范朝辉等人将其押至“御华府”建筑工地办公室内对其拳打脚踢,逼迫其承认盗窃一事。因李福林否认,郭胜强等人并未报警,而是决定“私了”。由郭胜强、刘小龙、宋正再、罗伟强四人押着李福林驾车前往其在湘潭县的家中查找其他被盗物品,并强索赔偿。后因其家中无人,当晚6时许,一行人返回株洲,并由李升磊和被告人宋正再将其带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一宾馆房间内进行看守。直到次日11时许,李福林之妻易爱群来株洲交付了4800元后,才将李福林接回。后经法医鉴定,李福林的伤情系轻伤。案发后,郭胜强、罗伟强、范朝辉、刘小龙已与被害人李福林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到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宋正再伙同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正再积极参与,系主犯,被告人宋正再案发在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正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122311许,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做事的郭胜强(已判刑)怀疑被害人李福林盗窃工地上切割切,随即联系了在同一工地做事的被告人宋正再、李升磊(已判刑)、罗伟强、刘小龙、范朝辉等人,将被害人李福林押至“御华府”建筑工地办公室内对其拳打脚踢,逼迫其承认盗窃一事。因李福林否认,郭胜强等人并未报警,而是决定“私了”,郭胜强、刘小龙、宋正再、罗伟强四人押着李福林驾车前往其在湘潭县的家中强索赔偿,后因其家中无人,当晚6时许,一行人返回株洲。被告人宋正再和李升磊将被害人李福林带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一宾馆房间内进行看守。直到次日11时许,李福林之妻易爱群来株洲交付了4800元后,才将李福林接回。后经法医鉴定,李福林的伤情系轻伤。案发 ,郭胜强、罗伟强、范朝辉、刘小龙已与被害人李福林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到位。

另查明,被告人宋正再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福林的报案及陈述,证明了2007122311时许,其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被被告人宋正再、郭胜强(已判刑)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次日11时许,期间还被殴打的事实。

2、证人易爱群的证言,证明了20071223,其丈夫被人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次日11时许,其到株洲交付给罗伟强等人4800元后,才将李福林接回的事实。

3、证人喻命强、张栋林、唐光云的证言,证明了20071223,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郭胜强等人带了被害人李福林到办公室,说李福林偷了工地上的切割机,并殴打了李福林,第二天李福林的妻子送了5000元钱到株洲,才将李福林带走的事实。

4、证人范朝辉、罗伟强、刘小龙的证言,证明了2007122311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被告人宋正再、郭胜强等人,说被害人李福林偷了工地上的切割机要求赔偿,非法限制李福林的人身自由,并殴打了李福林,直到次日11时许,李福林的妻子送来5000元钱才将李福林接走的事实。

5、同案犯郭胜强、李升磊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7122311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与被告人宋正再等人非法限制李福林的人身自由,并殴打了李福林,直到次日11时许,李福林的妻子送来5000元钱才将李福林接走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证明了同案犯郭胜强、李升磊因非法拘禁罪均已被判刑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证人范朝辉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宋正再参与了非法拘禁李福林。经证人李起多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宋正再系李升磊的舅舅的事实。

6、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明了经鉴定,被害人李福林的伤情系轻伤。

7、被告人宋正再的供述辩解,其承认了2007122311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御华府”商住楼工地做事的郭胜强等人,限制被害人李福林人身自由,直到次日11时许的犯罪事实。

8、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宋正再系投案自案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宋正再的出生年月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正再伙同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正再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正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宋正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宋正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正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923日起2012222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岚 

人民陪审员  海 

人民陪审员 刘 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