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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德贵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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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7 16:29:3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贵,男。因犯盗窃罪,2003717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1214刑满释放。2009226日因盗窃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77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5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贵犯盗窃罪,于20119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被告人王德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6291许,被告人王德贵携带手电筒一个,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0栋,利用楼下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攀爬并爬窗进入该40304号房,盗得巫根平放在卧室床头“三星E848”手机一台和“路迪百威”(LODIBEWIN)牌男式牛皮挎包一个。王德贵入户盗窃得手后,爬窗到一楼楼顶平台翻看包内财物时,被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德贵所盗窃的物品价值50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德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贵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德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德贵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德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77起至20121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