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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犯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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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7 16:25: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葵,绰号“葵猛子”,男2001420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121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81210日起2011424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62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3该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9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10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被告人胡志强,绰号“志宝”,男20059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75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6该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9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10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9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段郴民、刘汉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卫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2817许,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纠集赵德云、曾陈超(均已判刑),以找符颖索要借款(高利贷)为由,闯入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符颖夫妇租住的1222房间内,先扣押了符颖夫妇的手机,曾陈超持菜刀砍伤符颖的头部,赵德云持不锈钢管戳伤符颖的右手掌背。随后,被告人一伙对符颖的妻子徐幸进行殴打后,将符颖夫妇及其女儿符昱瑶、儿子符昱程四人带至湘潭市易家湾肖葵家中。后肖葵又调来外号叫“龙妹子”、“饼妹子”的男子等三人,被告人一伙再次对符颖夫妇进行殴打,直到2912,符颖的母亲彭菊香将五万元钱送至湘潭市交给肖葵手中后,才将人质放回家。被告人一伙限制符颖和其女儿符昱瑶、儿子符昱程的人身自由约18个小时,限制徐幸的人身自由约25个小时。被害人符颖、徐幸的伤情经鉴定均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纠集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葵、胡志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葵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胡志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2817许,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纠集赵德云、曾陈超(均已判刑),以找符颖索要借款(高利贷)为由,闯入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符颖夫妇租住的1222房间内,先扣押了符颖夫妇的手机,曾陈超持菜刀砍伤符颖的头部,赵德云持不锈钢管戳伤符颖的右手掌背。随后,被告人一伙对符颖的妻子徐幸进行殴打后,将符颖夫妇及其女儿符昱瑶、儿子符昱程四人带至湘潭市易家湾肖葵家中。后肖葵又调来外号叫“龙妹子”、“饼妹子”的男子等三人,被告人一伙再次对符颖夫妇进行殴打,直到2912,符颖的母亲彭菊香将五万元钱送至湘潭市交给肖葵手中后,才将人质放回家。被告人一伙限制符颖和其女儿符昱瑶、儿子符昱程的人身自由约18个小时,限制徐幸的人身自由约25个小时。被害人符颖、徐幸的伤情经鉴定均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证明了20112817时许,其儿子符颖一家四口,被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要其马上送15万元去赎人的事实。

2、被害人符颖的陈述,证明了20112817时许,被告人肖葵纠集他人,闯入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1222房间内,以欠帐为由,对其和妻子徐幸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一家四口带至湘潭,直至201129中午12时,其母亲彭菊香送来5万元现金后,其和儿子、女儿才被放回家的事实。

3、被害人徐幸的陈述,证明了20112817时许,被告人肖葵纠集他人,闯入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1222房间内,以欠帐为由,对其和丈夫符颖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一家四口带至湘潭,直至201129中午12时,其婆婆彭菊香送来5万元现金后,符颖和儿子、女儿才被放回家,其与姨妈彭湘华仍被扣押,直至201129下午6时许才被放回家的事实。

4、证人彭湘华的证言,证明了201128,其姐姐彭菊香说符颖因欠别人钱,一家四口被人强行带至湘潭,其和彭菊香筹得5万元,赎回了符颖及其儿子女儿,其和符疑老婆徐幸则继续被肖葵等人扣押,直至201129下午6许才被放回家的事实。

5、证人彭菊香的证言,证明了20112820时许,其儿子符颖因欠被告人肖葵钱,一家四口被肖葵等人强行带至湘潭的事实。

6、同案犯曾陈超、赵德云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1128晚,伙同被告人肖葵等人,窜至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1222房间内,以欠帐为由,殴打被害人符颖、徐幸,并将符颖一家四口强行带至湘潭,限制四人的人身自由的事实。

7、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肖葵、胡志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证人被害人徐幸、符颖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就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男子。经同案犯曾陈超、赵德云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肖葵、胡志强就是一起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同案人。

9、刑事照片,证明了株洲东都酒店1222号房间及犯罪现场的情况

10、借条、借贷协议,证明了被告人肖葵与被害人符颖之间有借贷纠纷的事实。

11、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了经鉴定被害人徐幸、符颖的伤情系轻微伤的事实。

12、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的供述辩解,其承认了均承认了20112817时许,被告人肖葵纠集胡志强等人,闯入株洲东都大酒店楼上1222房间内,以欠帐为由,对符颖和其妻子徐幸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符颖一家四口带至湘潭,直至201129中午12时,符颖母亲彭菊香送来5万元现金后,才放符颖和儿子、女儿回家,29下午6时许才放徐幸和彭湘华回家的犯罪事实。

13、刑事判决书,证明了同案犯赵德云、曾陈超均被判刑的事实。

14、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假释审批表,证明了被告人肖葵2001420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121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812102011424止)。被告人胡志强20059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的出生年月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纠集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葵、胡志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葵、胡志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进行处罚。被告人肖葵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葵、胡志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肖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志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犯运输毒品罪之假释,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101320141011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胡志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1013201310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岚 

人民陪审员  民 

人民陪审员 刘 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