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小毛,男。201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小毛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世平独任审判,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汤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汤小毛冒充房产中介的身份,向被害人黄德军介绍荷塘区电业小区二手房时,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骗得黄德军的手机假装打电话,后趁黄德军不注意,将黄德军的一台苹果4代32G手机骗走,随即在芦淞区一家寄卖行典当3000元现金,后又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5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小毛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黄德军。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汤小毛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抓获材料、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小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汤小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汤小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小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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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余世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