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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辉、萧红军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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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7 16:17: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04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辉,男20117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萧红军,男20115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28日被监视居住。2011818日被逮捕,同年822日被监视居住。201193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辉、萧红军贩卖毒品罪,于20119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辉、萧红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唐辉和被告人萧红军原相互认识。20115月初,被告人唐辉告知被告人萧红军其有毒品,如果有人要可以找唐辉,萧红军答应了。2011515日晚,被告人萧红军得知冯志敏需要毒品后,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唐辉购买毒品,随后在芦淞区纺织路口附近,经萧红军以300元从被告人唐辉手中购得毒品(冰毒)一袋(约0.4克),萧红军则以200元从唐辉手中购得麻古5粒(0.48克)。随后冯志敏与萧红军二人在荷塘区合泰街原丽豪洗浴中心内吸食冰毒和麻古。2011516日凌晨,冯志敏和被告人萧红军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区分局干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萧红军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辉、萧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辉、萧红军明知冰毒与“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辉、萧红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萧红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萧红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辉、萧红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唐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萧红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萧红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员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