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生,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世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李书生及其辩护人谭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书生伙同蒋和华、邹武、黎云华、王祖鑫、马应该(均已判刑)等人结成犯罪团伙,采取砸店或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后五次强索莫豪杰、刘立安等人钱财共计2678元。具体如下:
1、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合泰裕丰一区店主莫豪杰叫侄子“龙龙”处理其店中员工吵架的事,被告人李书生伙同邹武、王祖鑫 、蒋和华、马应该、蒋文杰(以上均判刑)等人携带刀具赶到“豪友鞋店”帮忙 “出警”,邹武等人言语威胁吵架的人并将人赶走。第二天,被告人李书生伙同邹武、蒋和华、马应该、王祖鑫 、余运求等人再次到“豪友鞋店”,并言语威胁老板索要“出警费”,老板莫豪杰无奈之下将800元钱给邹武。
2、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黎云华(已判刑)因曾在合泰五中路口的“刘胡子烧烤店”吃烧烤时认为老板多算了钱,心里不舒服,便纠集被告人李书生、邹武、王祖鑫、马应该、蒋文杰等10余人一起去教训该店老板。在该店吃烧烤过程中,黎云华安排王祖鑫假装肚子痛,以此为由索要老板的钱财。安排好之后,被告人黎云华、邹武先后离开现场。后“车伢子”(姓名不详)假装肚子痛,要老板刘立安赔钱,刘立安没有理会,被告人李书生、王祖鑫、蒋文杰等人索要不成,遂将吃饭的桌子掀翻,在老板拨打110报警后未付账即逃离现场。事后经查证,消费金额为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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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李书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书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砸店或语言威胁等手段,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书生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书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书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书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书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书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世平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