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男。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1年9月2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1年9月28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军利用在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下班无人之际,多次盗窃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物质。其中从公司盗取的废钢50公斤,各种废铜8公斤,规格3221轴承1个,10平方多股铜线电焊机电源线叁根共计10米,规格2*1.5铜线探伤电缆线七根共计长100米,型号S40Z190气砂轮机1把,硬质合金扩孔钻3个,电焊机用夹线钳4个,规格C01-300气割枪1把,已用过的规格C1625M06硬质合金旋转锉37个,规格H1025M06硬质合金旋转锉7个,规格C1625M06硬质合金旋转锉25个,这些被盗物品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905元。
另外,公司生产车间在被告人刘军的工具柜中发现有盗来的Φ150端面砂轮机5台,型号YH70型铜线电焊机手把线1根长30米。这些被盗物品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990元。
案发后,赃物已全部退还给株洲斯威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刘军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抓获材料、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军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被害单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世 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