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和,男。2011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宇、何俊锋,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世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被告人黄和及其辩护人李宇、何俊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9日晚至5月15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和伙同杨宗元(在逃)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横石村路段利用剪刀剪线的手段,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窃价值6688.76元。
1、2011年5月9日晚上8点,被告人黄和伙同杨宗元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横石村路段利用剪刀盗走一根长65米,型号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次日早上销赃得赃款230多元,赃款两人平分。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通信电缆线市场单价为28.44元/米,共计价值1848.6元。同时造成了288户居民电话和宽带不通。
2、201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黄和伙同杨宗元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横石村路段利用剪刀盗走一根长65米,型号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后由杨宗元销赃,被盗通信电缆线市场单价为28.44元/米,共计价值1848.6元。同时造成了288户居民电话和宽带不通。
3、2011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和伙同杨宗元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横石村路段利用剪刀盗走一根长52米,型号为“HYA300*2*0.4”的通信电缆,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黄和被株洲市电信局护线队员当场抓获。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通信电缆线市场单价为57.53元/米,共计价值2991.56元。同时造成了288户居民电话和宽带不通。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型号为“HYA300*2*0.4”的通讯电缆52米,已退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黄和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黄和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抓获材料、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单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世平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