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意,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物证、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意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志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玲
二○
书 记 员 宁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