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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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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27 16:11:3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荷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意,男。20051120,因销赃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613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3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8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宁勒担任记录。被告人李志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519日下午,被告人李志意与其朋友向志松一起从长沙赶到株洲市荷塘区株洲市华西宾馆410号房找肖干善玩。三人在房间里见面后,李志意便提议吸食毒品,并将随身携带的部分冰毒和麻古拿出来供三人共同吸食,吸完后,被告人李志意请肖干善将剩余毒品藏匿到房间的天花板上,以防万一。次日9时许,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禁毒大队接群众举报,赶至华西宾馆410房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李志意等三名吸毒人员,并查获了藏匿在天花板夹层处的毒品。经鉴定、称量,李志意所藏匿的物品系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冰毒净重7.1,麻古净重3.24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物证、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意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志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13日起201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之日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