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3号
原告黄任昭,男。
被告宋晓玲,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任昭与被告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任昭诉称,2008年7月7日,两被告从原告黄任昭处借款76000元,由被告罗孟湘出具借据,约定利息为每月12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因被告罗孟湘外出未归,原告黄任昭多次诉催收未果,故原告黄任昭行使不安抗辩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6000元及利息33600元。
被告宋晓玲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晓玲立即支付原告黄任昭借款68000元;
二、原告黄任昭与被告罗孟湘、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此了结清楚,不再起诉;
三、原告黄任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黄任昭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