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胡圣兰,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湖南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周正伟,男。
被告郭华,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圣兰与被告周正伟、郭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振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圣兰诉称,2007年11月28日,被告周正伟驾驶湘B39087号轿车沿建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中心广场南口公交站路段越实线超车时,遇到原告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横过建设路,轿车前保险杠部位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正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正伟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郭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调解结案。
原告原告胡圣兰与被告周正伟、郭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正伟、郭华每人支付原告胡圣兰1000元;
二、原告胡圣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圣兰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谢振宁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娅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