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70号
原告谭迪生,男。
被告黄石基,男。
被告罗学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迪生与被告黄石基、罗学斌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迪生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迪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秋云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田丽丽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