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原告言泽梁,女。
被告刘细平,男。
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言泽梁与被告刘细平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言泽梁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生女刘小渲由被告刘细平监护抚养,而实际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监护抚养,没有随被告生活。故要求变更抚养监护权。
被告刘细平辩称,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刘小渲(2005年6月19日出生)由原告言泽梁监护抚养,被告刘细平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婚生女刘小渲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刘细平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言泽梁有协助义务。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