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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汉荣与被告谈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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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17 15:42:5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8

 

原告陈汉荣,男。

被告谈非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荣与被告谈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汉荣20119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汉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汉荣承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