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原告黄丹,女。
被告刘勇,男。
原告黄丹与被告刘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黄丹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