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江宁远,男。
法定代理人张小玲,女。系原告母亲。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金桥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龙头村龙虎组。
法定代表人杨爱莲,系该园园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宁远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金桥艺术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宁远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宁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宁远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