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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祥与被告何玉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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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08 15:37:5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4

 

原告:张国祥,男。

被告:何玉清,女。

本院于20118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国祥与被告何玉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祥诉称,原告于1992年与被告何玉清结婚,婚后于19943月育有一女儿,因被告何玉清没能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两人关系一直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的抚养由原告负责,不要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何玉清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晓阳(1994317日出生)由被告何玉清监护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张国祥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婚生女张晓阳的学费由原告张国祥全额承担,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夫妻共有的位于荷塘区南岳岭14703号(房产证号为:株房字第039605号,房产证为19栋)住房产权的54%归婚生女张晓阳所有,过户手续及费用由被告何玉清负责。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国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戊 智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