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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裕福与被告株洲湘铁锻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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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9 15:36:0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2 

 

原告凌裕福,男。

委托代理人田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湘铁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堂香草安组。

法定代表人帅建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裕福与被告株洲湘铁锻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201110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裕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凌裕福自愿负担。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陈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