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凌裕福,男。
委托代理人田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湘铁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堂香草安组。
法定代表人帅建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裕福与被告株洲湘铁锻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裕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凌裕福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