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黄福泉,男。
被告康庆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泉与被告康庆红一般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福泉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福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福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