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彭金靓,女。
法定代理人彭肖,男。
原告彭肖,男。
原告楚春莲,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利平,男。
被告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汽车城C区7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喜,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四路116号中保大厦。
负责人陈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靓、彭肖、楚春莲诉被告龙利平、株洲市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公司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金靓、彭肖、楚春莲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金靓、彭肖、楚春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金靓、彭肖、楚春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