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8号
原告黄强高,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芳,女。
被告张剑,男。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强高与被告张芳、张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强高诉称,
被告张芳、张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芳、张剑于2011年9月30日前协助原告黄强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原告黄强高自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5000元给被告张芳、张剑;
三、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
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黄强高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 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戊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