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6号
原告陈筱琼,女。
被告陈爱国,男。
原告陈筱琼与被告陈爱国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筱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陈筱琼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