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1号
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谭跃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明,男。
被告赵立捷,男。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赵立捷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05年5月26日购买了株洲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购房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约定,明确了被告应履行缴费义务及标准。2006年1月23日被告被告接收了房屋,原告亦履行了服务合同。但被告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不缴,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然置之不理。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赵立捷辩称,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29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立捷自愿在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2900元;若被告赵立捷逾期未交纳,则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有权向被告赵立捷主张全额欠交的物业管理费3052.8元及同期物业管费滞纳金;
二、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尹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雯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