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原告黄建辉诉被告王乐平、彭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1-09-07 13:22:21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0

 

原告黄建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平,男。

被告彭焕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辉被告王乐平、彭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辉20118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建辉撤回起诉。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