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80号
原告黄建辉,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平,男。
被告彭焕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辉诉被告王乐平、彭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辉于201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建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舒 睿
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静